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904311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19〕27号),贵州省公安厅出台了《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省公安厅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迈出的重要一步。
一、起草背景
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客观上已不能全面支撑解决全省基层公安机关在开展户籍业务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因此,需要省公安厅出台户口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办理公安户籍业务的需求。
二、内容结构
《暂行规定》由总则,户口登记,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办理程序、户口证件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组成,共9章140条。
三、主要亮点
(一)明确公安机关应设立疑难户口登记簿,用于记载无法核实或核实不清的无户口人员登记落户。
(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明确自2016年9月30日之后毕业的贵州农村学生,未在城市城镇就业回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创业的,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户口所在地。
(三)为了更好方便群众,公安机关按照告知承诺制原则,登记户口登记项目的非主项,根据申报人的书面承诺内容进行登记,不需要提供印证材料。
(四)对于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的,户口登记机关依据现所有权人申请,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拒不迁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现所有权人户口迁入作为户主。
(五)制定出台《暂行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解决户口办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制度效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户口登记事项在市(州)、县、乡三级实施的名称、类别、依据、编码基本一致,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的新要求、新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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